書名 : 中華大典・中国労工運動史(全5冊)
編著者 : 編纂委員会
出版社 : 台北中国労工福利
定価 : 4,400 円
出版年 : 1966/01 月
民国时期,西方与日本劳动问题专家便开始探究中国劳资关系问题。美国劳动问题专家关心并多次在上海租界内开展工厂检查法的研究,Nym Wales(原名Helen Foster Snow)与经济学家Augusta Bertha Wagner曾分别出版《中国劳工运动》与《中国劳动立法》。
“劳工”一词有广、狭义之分。狭义为,凡在工厂从事生产以谋生计者。广义为,凡以劳动换取工银维持生计者。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劳动年鉴编纂委员会曾将农民也列入劳工范畴。民国时期,有学者将工业劳动者、农业劳动者与居间工作者,统归于劳工之列。其中,居间工作者包括运输、码头、店员等。
还有学者将一切“自食其力”者皆称为劳工。比如,“所谓劳工不单指在工厂里用力的人说,就是用心的如学校教授、报馆记者无一不是劳动分子”。“凡执其艺以发挥其本能而为社会劳动服务者,皆谓之劳工”。所谓“劳工”或“工人”、“职工”、雇员,采纳民国时期大多数学者的共识,系指除农民之外,所有以劳动换取工钱者。凡雇用劳工、职员者,即为资方或雇主。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者亦为资方。
民国时期劳资关系,应该在工运史、西方新工人史的基础上,具体从三个方面人手。一是注重劳资关系内、外两个系统。劳资关系的内在“小系统”,即由口头或书面的劳动契约、合同所限定的责、权、利的关系,及维系责、权、利关系的手段。二是注重劳资关系之外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社会等方面的综合性“大系统”。三是考察“小系统”与“大系统”的互动。由此全面呈现劳资之间矛盾与合作的关系,及其背后线性与非线性的缘由。惟其如此,才可能阐释北京政府、孙中山广州护法军政府、广州国民政府、武汉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辖区不同时期的劳动立法、劳资调解与仲裁、党政机关、劳资团体、社会经济状况、国际组织劳工组织、社会保障体制、工人自身组织、社会地位、劳动报酬、工人日常生活、精神状态、工帮文化、工人政治派别与政治选择诸多因素对劳资关系的影响;并且在此基础上探讨劳资关系与社会变迁、政权更替的互动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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