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 : 古代地方条約輯存(全15冊)
編著者 : 楊一凡、李守良
出版社 : 社会科学文献
定価 : 313,500 円
出版年 : 2021/12 月
宋、遼、金、元時期,條約作為國家法律的補充和實施細則,在治理地方事務中廣泛使用。明代和清代前期,條約成為地方立法的主要形式,頒行數量尤為眾多,其內容涉及社會生活管理的各個領域,是研究古代地方法制的珍貴資料。古代地方條約大多失傳,編者歷時多年,在檢索一萬七千餘部古籍的基礎上形成此成果。
全書收入宋、元、明、清地方條約425件,分為綜合、吏政、田土、錢糧、倉儲、漕運、鹽政、學政、書院、風俗、軍政、保甲、彌盜、鄉治、鄉約、獄政、營造、河工、蠲恤、雜規20類編輯。本書是我國學者首次對中國古代地方條約的輯佚、彙編,從多個方面填補了中華傳統法律的館藏空缺。
在中國古代,“條約”是指以條文為約束的檔,一般由多個條文組成。從字面上看,“條約”是“條”與“約”的結合,“條”即”分條列舉之義,“約”的本義是約束、限制,引申為共同遵守的條款,如立約、條約、契約等。現見的古代條約,大多是地方長官、主管或朝廷派出巡察某項事務的官員發佈的管理地方事宜的規則,也有少數社會民間組織制定的規約以“條約”冠名。這兩種“條約”性質和功能有別,前者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後者是民間組織的自治規範。本成果以輯佚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條約為編輯宗旨,民間規約性質的條約未予收錄。
地方條約內容包羅萬象,涉及地方事務和社會生活管理的各個領域,就條款結構和編纂體例而言,大體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有關全省或某一地區治理的綜合性條約,另一種是只涉及某一特定領域的專門性條約。綜合性條約多是地方長官或朝廷派出巡察地方事務的官員于上任之初,或推行重大的政務之前,基於加強地方綜合治理的需要制定的,內容比較寬泛,其中一些條約具有施政綱領的性質。特定事務管理類條約大多是由主管或巡察某項事務的長官,針對某一專項事宜發佈的,內容相對狹窄,但法律措施規定得較為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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