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 : 《民国律师文献史料汇编(全6册)》
編著者 : 缩微中心
出版社 : 缩微中心
定価 : 56,000 円
出版年 : 2009/07 月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外国侵略者凭借不平等条约攫取了领事裁判权,设立了公审公廨,外国律师开始在中国出现,他们不仅担任外国当事人的代理人,一些中国人在与外国人发生诉讼纠纷时也往往寄希望于洋律师的帮助,请他们作代理人。为了缓和国内矛盾,维护风雨飘摇的王朝政权,清政府于1902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决定变法改制。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的主持下,修订法律馆于1906年修订完成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这部法案基本上采用资本主义国家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其中“律师”专列一节,对律师的资格条件、注册登记、职责、违纪处罚以及外国律师在通商口岸办案的获准程序等,都作了大体的规定,从而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规定了律师制度。1911年,修订法律馆完成《刑事诉讼律草案》,再次对律师制度作出规定。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这些法律法规未能颁布实施,但律师制度的思想却开始在中国传播。
辛亥革命胜利后,军阀割据,战争频仍。直至1927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建立后,相继拟定了《律师法》、《律师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才建立起了较为健全的律师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后,直到“文化大革命”之前,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律师制度在我国一直未能受到重视,律师制度被当作资产阶级的东西而被彻底否定,律师机构也相继解散。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主法制化进程逐步加快,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化,律师制度进入了恢复重建时期。1996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它对我国律师职业原则、职业条件、职业机构、职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等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极大地完善了我国的律师制度。
为了使大家更好地了解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发展过程,我们将民国时期出版的有关律师方面的专业书刊整理出版,为研究民国时期的律师和律师制度的读者提供宝贵的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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